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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信息

第 1 节 — 总则

第 1 条 — 目的

该规定的目的是根据《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以下称《法律》)和各种法规,迅速准确地公告公司内部信息,防止管理人员和职员之间的内部交易, 制定有关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和适当的公开等事项。

第 2 条 — 术语

① 在规定“内幕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它的kosdaq市场公告规定(以下称"公告规定")的第一篇披露的事项和除此之外的经营或财产情况等相关当事人,是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可以影响的事项。

② 本规定所称"公示负责人",是指依照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能够代表本公司办理申报业务的人员

③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商法》第401条第2款1项所列人员)及监事。

④ 本政策所用术语,若在上述第 ① 款到第 ③ 款没有另行规定,则应遵从其各自在相关法律和法规中的定义。

第 3 条 —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涉及公告、内幕交易,以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宜,除非相关法律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 2 节 — 内部信息管理

第 4 条— 内部信息管理

①管理人员和职员应当严格管理在业务上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上有必要外,内部信息不得泄露给公司内外。

② 首席执行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妥善管理内部信息,例如针对内部信息及其相关文件的存储、传达和销毁制定详细的基准。

第 5 条 — 公示责任者

① 代表理事应当确定公示负责人,并及时向交易所申报任命事宜。公示负责人更换也应遵守相同的规定。② 公示负责人旨在监督公司内部信息管理政策的设立和执行,此外并承担下列业务:

1.公示的执行;

2.监管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3.审查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需要发布公告;

4.针对管理人员、员工培训等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必需的措施;

5.对负责内部信息管理和公示工作的部门或人员的指挥和监督

6.此外,代表理事认定为运营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必需的业务

③ 履行职责时,公示负责人享有以下列权利:

1.要求提交和查阅有关内部信息的各种文件和记录的权限。

2. 有权向负责会计或者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它与生成内部信息有关的业务的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听取必要的意见。

④ 公示负责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进行协商,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⑤公示责任人应当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定期向代表理事(或向理事会)报告。

第 6 条 — 公告人

① 代表理事必须任命公告经理,并向交易所报告任命事宜。公告人的更换也应遵守相同的规定。

② 公告人应按照公告主管的指令开展工作,并执行下列任务:

1.收集并评估内部信息,以及向公告负责人提交报告;

2.执行公示所必需的业务;

3.公示相关法规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的确认及公示负责人的报告

4.另外,代表理事或者公示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 7 条 — 内部信息整合

①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公示责任人提供信息:

1. 发生内部信息

2.发生或者预计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内幕信息中已公告事项的事由

3.除此外,公示负责人要求的。

② 公示负责人与代表理事根据第一款为及时提供内部信息应当建立有效地公司内的信息传达体系,,必要时可以在公示义务事项相关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得到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 7-2 条 — 最大股东相关的信息的管理

公示负责人应当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建立信息传达体系,以保证最大股东对与最大股东有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和查询公示要求事项顺利进行公示业务。

第 7-3 条 — 从属公司内部信息的集中

① 当与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在隶属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隶属公司应立即将其内容通知本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人

② 为有效管理与第一款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本公司应在隶属公司中设置管理公示信息的人员,如果指定或变更,应立即通知本公司的公示负责人或公示人。

③ 本公司可以要求隶属公司在公示业务所需的范围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 8 条 — 内部信息的机构外披露

①管理人员,职员由于工作事由向本司的交易方,外部审计人、代理人、本司的法律顾问、经营顾问签订咨询合同的人员等不可避免地要提供内部信息的,应当向公示负责人报告有关事项。

② 第一款情形下,公示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订立有关内部信息的保密合同。

③ 如果第 ① 款所述内部信息机构外披露过程中发生公正公示义务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公告条例》第 15 条适用例外的情况除外)。

第 3 节 — 内幕信息披露

第 9 条 —公告类型

公司的公告分为以下几类:

1.管理相关的重要报告和公告,如《公告条例》第 1 部分第 2 节的第 1 款所述;

2.调查公告,如《公告条例》第 1 部分第 2 节的第 2 款所述;

3.合理公告,如《公告条例》第 1 部分第 2 节的第 3 款所述;

4.自律公告,如《公告条例》第 1 部分第 3 节所述;

5.提交注册声明,如《法案》第 3 部分第 1 节所述;

6.提交业务报告,如《法案》第 159 条、第 160 条和 165 条,以及《公告条例》第 1 部分第 2 节的第 4 款所述;

7.提交关键报告,如《法案》第 161 条所述;以及

8.其他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公告。

第 9-2 条 — 公示对象的确认

根据本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公示义务事项(包括公正公示)时,应当注意将公示规定第6条第(一)项第(四)项对股价或者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也包括在内。

第 10 条 – 公告发布

① 如果需要发布本文第 9 条所述的公告,公告经理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与必要文件一起上报给公告主管。

② 然后,公告主管应查看第 ① 款所述的报告和文件,确保这些信息未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向首席执行官报告相关情况,并发布公告。

第 10-2 条 公示的迅速履行

公示负责人在发生第九条规定的公示事项时,应当尽最大努力,在公示规定的公示时限之前,及时公示有关内部信息。

第 11 条 — 公告后措施

如果先前发布的公告有误或不完整,因而需要修改或者撤回,公示负责人和公示人应立即发布修订版公告,并按照《公告条例》第 30 条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12 条 — 与新闻媒体的互动

① 新闻媒体要求提供信息时,通常应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做出回应。但在必要时,也可由相关团队和部门的人员做出回应。

② 在发布任何新闻公告之前,必须先咨询公示负责人。必要时,公示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上报与新闻公告发布相关的事宜。

③ 如果第 ② 款所述新闻公告包含需要公布的信息,公示负责人应在发布新闻公告前公示所述信息。

④ 员工如果发现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不实,必须将此事上报给公示负责人。然后,公示负责人应向首席执行官报告此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 12-2 条 — 核实新闻媒体报道

公示负责人、公示人和内部信息来源团队及部门的人员,应定期监查公司相关的新闻报道,如果发现报道不准确,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错误信息。

第 13 条 — 企业说明会

① 代表理事应充分认识到IR活动是 KOSDAQ市场上市法人的经营责任,自愿持续开展企业说明会,努力建立与投资关系人的信赖关系。

② 有关本公司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前景的企业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协商后召开。

③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人应在企业说明会前,公布企业说明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详情,并通过交易所的公告提交系统发布相关信息。公司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小心谨慎,注意不要公开以前未披露,并且应作为合理公告在公司简报中发布的信息。

第 13-2 条 — 传闻

①如果市场上流传着传闻,公示负责人应该向相关事业部门征求意见等方式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根据第一款确认的结果,该传闻符合公示规定公示义务事项的,应当公示相关信息。

第 13-3 条 — 要求提供信息

① 如果股东或利益相关方提出信息请求,公示负责人应审查该请求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提供所请求的信息。

② 公告主管在决定是否提供所请求的信息时,可以咨询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了解所述信息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决定和/或股价。

③ 如果决定公布第 ① 款所述的请求信息,应遵循第 12-3 条的规定。

第 4 节 — 内幕交易相关条例

第 14 条 — 短期买卖差价返还

① 如果《法案》第 172-1 条和《法案执行条例》第 194 条所述管理人员或员工,购买法案第 172-1 条所述的特定股票(以下简称“特定股票”),并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以赚取利润,则该管理人员或员工必须将这些利润(以下简称“短线交易利润”)返还给公司。

② 如果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份、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个人,本文通篇适用)要求获得第 ① 款所述短线交易利润的个人返还该短线交易利润,相关公司应在收到所述请求后两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如果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向公司知会相关短线交易利润(如第 ① 款所述),公告主管应及时在相关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有关下列事项的公告:

1.确定需要返还短期交易利润的员工;

2.短期交易利润的金额;

3.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的短期交易利润通知的日期;

4.短旗交易利润返还计划;以及

5.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公司让获得短期交易利润的人员返还该短期交易利润;如果相关公司在收到上述请求后两个月内未要求返还该利润,公司股东还可以代替公司要求相关人员返还利润。

④ 第 ③ 款所述的公告期限为,收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督委员会有关短期交易利润的通知后两年,或收到短期交易利润时,以较早者为准。

第 15 条 — 特定股票交易相关的通知

如果《法案》第 172-1 条和《法案执行条例》第 194 条所述管理人员或员工交易特定股票,该管理人员或员工须向公示负责人通报相关事宜。

第 16 条 — 禁止使用未公开的关键信息的行为

管理人员和职员不得将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子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买卖或者进行其他证券交易,或者供他人使用。

※公司为了防止内部人员使用未公开信息、返还短期交易差价等不公平交易及申报股权,在韩国交易所提供的“上市法人员工内部人员交易通知服务(KRX-Insider Trading Alarm Service)”上注册,从第14条开始

第 5 节 — 补充规定

第 17 条 — 培训

① 公告主管和公告经理将根据《公告条例》第 36 条和第 44-5 条完成公告培训。公告主管将以通知形式向员工告知与所述培训相关的信息。

② 代表理事应根据第 14 条到第 16 条,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为管理人员和员工开展培训,防止出现内部交易。

第 18 条— 规定修订和废除

本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由代表理事执行。

第 19 条— 政策公布

本政策将在公司网站中公布。政策修订版也将以相同的方式公布。

附加规定

本政策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生效。

本政策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生效。

本政策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生效。